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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民道德法律化?

法律和道德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穩定社會秩序的工具,應該緊密結合,共同發揮作用。但也要在各自的職責權限內,找準自己的定位,各司其職,互動融合,優勢互補。道德是對人類行為規範的高尚要求,法律是對人類行為規範的最低要求。當前,許多人提出“以德治國”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點。換個說法,就是道德律。從三個公開案例中,筆者發現了民事行為、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社會活動中的道德法律化問題。

從士兵劉波父親的債務償還案例中可以看出,其子女不應對違法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雖然輿論支持劉波的行為,但從法律角度看,他不應該承擔他不應該承擔的義務。從這對夫婦的角度來看,在黃帝被警察抓的案例中,執法的依據是道德還是法律存在疑問。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與道德相沖突,但道德觀念不應取代法律規定,成為執法的理由。在財產全部遺贈給情人,被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精神認定無效的情況下,混淆了道德與法律的問題,將道德偏好作為判斷法律是非的標準,質疑了審判的公正性。

因此,在加強社會主義道德與法治建設(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中,首先要遵循法律而不是服從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內涵。“以德入法”或許能博得壹時的贊嘆,但卻會動搖法治的根基,最終使之化為無形。尤其是在我們準備依法治國的時候,更不應該在合適的時候隨便談道德,用道德的東西去影響法律的判斷。在對法律有足夠的尊重之前,千萬不要涉及道德。因為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只有首先維護法律,才能最終維護道德。如果連已經有條文的法律都不遵守,談道德有什麽意義?我們應該把法律放在哪裏?

道德法律化不應成為社會主義道德與法治建設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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