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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標準是法律規範嗎?

法律主觀性:

工程建設標準審批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情況,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處理。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形式。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1)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和掌握強制性標準;(二)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三)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四)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5)項目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和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的專家;項目發布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意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標準是強制性的: (壹)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二)產品和產品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運輸安全標準;(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和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四)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6)通用試驗和檢驗方法標準;(七)交流與合作的標準;(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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