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許可標誌;2、偽造或使用虛假產地的;4、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5、假冒他人註冊商標;6、摻雜使假、以次充好;7、無效和變質;且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且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被指出不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假冒偽劣商品:1,無相關單位允許的檢驗證明或銷售證明;2、國內商品未用中文標註商品名稱、生產者、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註地址);3、在限定時間內使用,未標明有效期的;4、實行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5、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部件按有關規定用中文標註。6.無中文說明的高檔耐用消費品;7.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位置沒有“廢棄品”字樣的壹次性商品(包括殘次品和次品);8.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無相關標識和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