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騎車撞人,當事人未滿16周歲,交通事故責任人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
2.輕微車禍除了監護人的賠償責任外,還有兩類人也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所有人或實際控制車輛的人(質權人、承租人等。);
(二)利用未成年人駕駛獲取利益的。在車主許可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應當是民事賠償的主體。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撞車如下:
1.如果未成年人正常駕駛電動車,被超速行駛的車撞了,那麽車承擔主要責任,因為未成年騎車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如果未成年人超速,被正常車撞了,那麽電動車負主要責任,即使他是未成年人,他的監護人也負主要責任。汽車應負次要責任;
3.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車,如果是故意的,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只是過錯,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
1.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無壹責任;
4.如果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綜上,未成年人騎車撞人,當事人未滿16周歲,交通事故責任人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的,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188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18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權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