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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會有記錄嗎?

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將被記錄在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時,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訴的渠道等內容。如果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說明沒有正式的行政處罰記錄。行政處罰的記錄通常需要依靠正式的決定,沒有決定的處罰不會產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有相應的記錄。另外,即使是口頭告知的行政處罰,如果沒有書面決定也是無效的。

行政處罰記錄管理;

1.記錄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執行情況;

2.記錄形式:可以是紙質文件,也可以是電子數據庫,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3.記錄保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記錄應當保存壹定年限,以備查詢和審計;

4.備案查詢:通常由政府相關部門管理,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5.記錄功能:用於執法、信用評價、統計分析等方面,對個人或企業的信用記錄有壹定影響;

6.記錄更新:隨著處罰決定的變更或撤銷,應及時更新相關記錄,以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綜上所述,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是沒有正式的行政處罰記錄,無論是口頭通知還是其他形式的處罰,都需要有書面決定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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