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投資者利益,營造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證券法》規定了股票交易中的下列禁止行為:
壹是禁止任何人通過以下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集中資金和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單獨或者串通,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3.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媒體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編造、傳播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
3.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進行虛假陳述或者信息接觸。
4.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2.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3.挪用客戶委托的證券交易或者客戶賬戶內的資金;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5、為了獲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買賣不必要的證券;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5.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七、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不得炒作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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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曾經理,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財務顧問。
工作編號:01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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