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事件與行為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誌或意誌的內容。
二、事件:簡而言之,是不受當事人意誌控制的事實,與當事人意誌的表達無關。
註:是當事人的意願。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思想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誌完全無關。比如打雷,風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誌有關,但當事人無法控制。如戰爭、罷工和動亂。
戰爭是人挑起的,但當事人控制不了。比如簽訂合同後發生戰爭,是合同雙方無法控制的。合同約定的事項不能實現的,屬於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事先有所思考。
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非故意行為):可以理解為妳事先沒有想好某件事,但是妳所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比如撿到錢,妳事先想不到,但是撿到錢,就構成了與失主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通常的法律事實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拾得遺失物、拾得埋藏物、先占權、創設等。
4.公證登記是公證登記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或者登記的全部活動。
公證登記,不申請(意思表示)就不能辦。自然不可能是事件。再次提醒:事件和行為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誌或者意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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