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清算中,有擔保債權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擔保債權可分為優先債權和壹般擔保債權。優先債權是指受法律保護,在破產清算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包括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稅收和罰款等。在未履行期間,其受償優先於其他債權。財產清算時,上述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先向其他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清償。壹般擔保債權按照抵押物的性質、種類、數額和抵押物的優先順序受償,其中抵押物的優先順序為儲蓄存單、有價證券、不動產和動產。如果多個債權人擁有同壹擔保物,他們將按照擔保物上的登記順序獲得償付。需要註意的是,在壹般擔保債權中,抵押物不足以清償主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物和取得的財產追索擔保債權。但當優先債權屬於優先,債務人的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時,特別是勞動者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優先地位受法律保護。
抵押物多次抵押,哪個債權人的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壹筆抵押由多個債權人抵押的,按照登記優先的原則確定清償順序。即先登記抵押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後登記的債權人排在後面。同壹債權的抵押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先登記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同樣,不同類型的抵押(如質押、抵押)同時存在的,按照登記時間進行補償。
在破產清算中,擔保債權有優先受償權,受償順序取決於抵押物的種類和性質,也受法律保護和規範。因此,債權人在簽訂貸款、抵押等合同的過程中,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 * *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抵押物或者其他資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法律規定,優先債權人享有優先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