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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有哪些最新的法律規定?

1.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2、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統壹樣式。

3、國務院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4.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5、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生產堅持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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