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規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市場慣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誠實守信的道德規範。
保險“合規風險”是指銀行因未能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組織制定的相關標準以及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強調銀行因各種原因顯性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為進壹步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監許可[2007]91號)同時廢止。《辦法》根據近年來保險市場的發展和相關保險監管規則的變化,修訂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主要修訂內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壹是明確了“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要求公司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內部審計部門* * *形成合規管理“三道防線”,履行各自的合規管理職責。二是提高對公司合規部門和合規人員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專職合規人員和兼職合規人員。三是完善合規管理的績效保障。完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職責,建立合規審核機制,加強合規信息系統建設,增強合規工作的獨立性。四是加強合規外部監管。明確合規監管原則,完善監管要求,對違反合規監管的行為設定相應監管措施,加強保監局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合規工作的監管。《辦法》的頒布實施,有利於進壹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和改進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提高保險業依法合規管理水平,保障保險業持續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