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擴展: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其目的是使整個城市統壹或合理利用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
定義
“拆遷”是指拆除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或其他必須拆除的東西;“搬遷”是指對原土地使用者的臨時或永久搬遷。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
程序
居民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外,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款;設備搬遷費;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局裁決。
舉報、投訴箱、監督電話由區監察委員會負責。舉報投訴的範圍:
1,搬遷基地宣傳內容,政策法規落實情況;
2.基地實行“依法搬遷、文明搬遷、親情搬遷”;
3、落實基地廉政工作;
4.基地人員工作紀律的執行情況;
5.對特殊、突發性搬遷矛盾的處理不滿。
區監委、區政法委、區建委、區信訪辦、區房產局、街道等部門負責對拆遷單位進行全過程監管,協調拆遷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化解拆遷引發的矛盾。[1]
3補償
拆遷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各種補償。壹般有:(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照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類,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在臨時住房居住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的費用。臨時居住條件分檔,被拆遷房屋居民按月補助。(3)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拆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