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傷害罪的定義根據《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毀容、喪失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損害。其中,肢體殘疾是指因各種損傷因素導致肢體缺失或雖完整但功能喪失;破壞壹個人的容貌,就是破壞另壹個人的面容,造成明顯的變形、醜陋或功能障礙;聽力損失是指損傷後單耳聽力損失在91 dB以上,或雙耳聽力損失在60 dB以上。視力喪失是指傷後單眼失明,或雙眼低視力,其中單眼低視力為2級,或眼外傷或顱腦損傷引起的視力障礙(視野半徑小於10度);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是指除聽覺、視覺以外的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功能嚴重障礙。對人身健康危害較大的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傷害以外的傷害,如嚴重燒傷、燙傷等。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評估傷害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具體傷害、具體分析的原則。損傷程度包括損傷時的原發性病變、與損傷直接相關的並發癥、損傷引起的後遺癥。鑒定時,應根據當時的傷情和傷情後果或結局,綜合分析,綜合評價。既不能因為臨床治療的提高和恢復良好而降低原有損傷的程度,也不能因為治療失誤或加重原有病情和個人特定體質的損傷而加重原有損傷的程度。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能否被追訴?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報案,由檢察機關進行公訴;2.被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最終決定不予追究。三、如何判斷故意傷害致人輕傷?1.故意傷害(輕微傷)案件可以是公訴案件,即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移送檢察院審判,也可以是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量刑和賠償損失。2、故意傷害(輕微傷),法律上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犯罪人犯罪情節輕微,表現出悔罪表現,適用緩刑沒有真正危害社會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可以判處緩刑(即不必在監獄服刑)。3、潛逃罪不是量刑情節(潛逃期間繼續犯罪的除外),壹般不作為量刑或者從重處罰的依據。但潛逃後自首的,仍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性: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3.1重傷造成肢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損傷,包括重傷壹級和重傷二級。3.2輕傷造成肢體或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造成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ⅱ級輕傷。3.3輕傷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導致組織器官輕度損傷或輕度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