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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有法律依據嗎?

不退換打折商品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

在消費過程中,如果商家已經明確表示所銷售的特價商品屬於“等外品”,且消費者理解並同意接受商家在這種情況下的低價銷售行為,那麽商家在銷售這種“等外品”後,就不再對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如果商家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了達到某種經營目的,購買了商家低價促銷的“打折商品”,那麽商家就必須履行“三包”規定。如果特價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即使商家特別提醒,消費者仍可申請換貨或退款。壹方面要保留好維權憑證,如購物小票、發票、紙質或電子合同、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另壹方面,在收集證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先和商家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撥打12315,要求消協進行調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商家的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如果還是得不到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同權益。說特價活動中的商品不予退換貨是否合理,要看商家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是否盡到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商家告知義務的內容應該是公平原則下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條款。否則,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家告知義務的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構成“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沒有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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