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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政策

法律分析:實施創業扶持政策。返鄉創業人員可在創業地享受與當地勞動者同等的創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及時落實減免稅費、場地安排等政策。對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可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對返鄉創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和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可參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給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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