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現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不壹致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表決比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業主申請增設電梯,應當經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並經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壹)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