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核實。拆遷人在接到征地批復後,首先要去派出所和房管所抄取征地範圍內的常住人口和所有房產情況,按照表格逐壹登記,進行大量的現場核實;
2.參觀每所房子。拆遷要成立拆遷小組,挨家挨戶走訪所有被拆遷人,進行全面宣傳聯系,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意願;
3.準備拆除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步驟和形式;
4.申請拆遷。拆遷國家有關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獲得批準,取得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5、發布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壹經批準頒發,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同時做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署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安置補償的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經雙方同意,協議可送拆遷機關備案,並經公證處公證;
7、實施拆遷。拆遷結束後,應在批準的範圍和期限內及時進行拆遷。
拆除房屋所需的程序如下:
1.首先,房屋拆遷要相關拆遷文件齊全。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現已公布)。
3、拆遷人委托房屋拆遷評估。
4、根據當地政策文件,結合市場確定配件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安置)
6、房屋拆遷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7、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要反復協商,做好工作。
8、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9.未就房屋拆遷達成協議的,壹方當事人應當申請行政裁決。
綜上所述,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
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確需征用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