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6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06年3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壹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者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盜竊範圍: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而不動產上可以脫離不動產的附著物,如地裏的莊稼、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此外,電、氣等能源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是指法定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盜竊違禁品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量刑。盜竊違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的,也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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