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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鋁超標的刑事標準。

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所以按照這個罰則,食品中鋁超標,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往往是由偵查機關制定的,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標準。從刑事訴訟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於啟動刑事訴訟。

2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5人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延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調查、處理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特別瀆職犯罪構成條件的,依照特別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殊瀆職犯罪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至9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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