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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NPC代表提交議案的基本要求是什麽?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是履行代表職責,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的壹項重要工作和活動。根據法律等有關規定,我們可以把代表議案的構成概括為“四個法定要求”,代表在提出議案時應註意這些基本要求:

第壹,主體合法。也就是說,代表提出議案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定資格或法定人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提出議案。在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才能提出議案。憲法修正案的提出需要超過五分之壹的NPC代表共同簽署。

第二,內容合法。即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和《地方組織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九條分別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主要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全國或地方行政區域內需要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是法定因素。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壹個動議壹般包括以下幾塊:第壹塊是案由,提出妳要解決的問題,包括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第二塊是案例,是解決問題的依據,包括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事實依據;第三塊是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議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及其說明,或者最好有具體規定和說明。

第四,時間合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壹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前提出,以便會議期間辦理。為保證代表有充分的時間醞釀和提交議案,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成熟的代表議案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交。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應當由各代表團在規定的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交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議案處理機構,並在代表駐地安排工作人員,接收代表提出的議案。在大會閉會期間,符合議案要求的議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向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其他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機構,與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壹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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