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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法

電子商務區別於傳統商務活動的最基本的壹點在於其“無紙化”的交易形式(),即在電子商務中,貿易夥伴只通過計算機交換數據電文,交換的信息存儲在計算機中或只顯示在計算機屏幕上,沒有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以紙質單據為基礎的傳統法律制度無疑會對電子商務的應用造成極大的法律障礙。為了消除這些障礙,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1996)和大多數國家的電子商務國內立法都采用了壹種可以稱為“功能等同法”(-)的基本解決方案。本文擬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示範法、壹些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和EDI協議的相關規定,探討“功能等同方法”及其在具體問題中的應用。壹、“功能等同法”的含義和特點是指將數據電文的效用與紙質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從而擺脫傳統書寫條件下的僵化規範,為電子商務創造壹種靈活的規範。開放的規範系統有利於多媒體和多樣化技術解決方案的應用。其具體操作是對傳統的書面規範體系進行層層分析,從中抽象出功能標準,然後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應效力的手段來確定其效力。具體來說,紙質文檔可以實現以下功能:文檔可以被所有人閱讀;可以長時間原樣保存;可以復制,以便【收稿日期為2002年2-6月】作者簡介呂國民(1968 I),男,湖南新寧縣人,薛嶽博士,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和電子商務法。文豐是廣東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批準號:018000)。張儀也可稱為“數據信息”或“數據電文”。根據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二條的規定,數據電文是指(-)、()和(。)產生的電子(咖啡)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的()手段。電傳(-)或傳真()。②所謂電子數據交換協議(EDI Agreement),也稱貿易夥伴協議(EDI Agreement)或通信協議("),是指由當事人簽訂或選定的壹份(示範)合同文件,以確定其通過EDI進行交易時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和數據交換標準?50080.000000000105 2002年4月,國際圈各方持有相同內容的復印件;內容可以通過簽名來識別。電子商務中的數據電文可以提供與上述紙質文件相同的功能和安全性,甚至在許多情況下,只要采用壹定的技術手段,並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產生比紙質文件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特別是在識別發送人的身份和數據電文的內容方面。“功能對等法”通過分析傳統紙質需求的功能和目的,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務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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