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股東持股比例:大股東持股比例不宜過高,以免形成壟斷,導致公司決策過度集中,增加公司風險。壹般建議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25%。
2.管理層持股:管理層持股或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管理層和股東利益的壹致性,提高公司經營效率。
3.機構持股比例: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較高,說明公司價值高,有利於提高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認可度。
4.股權分散程度:股權分散程度適中的公司,有利於公司決策的多元化,避免過度集中。但股權過於分散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的不穩定,增加公司風險。
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壹種形式。
各國公司法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權將其股票上市交易,其他公司包括有限公司都無權公開發行股票並將其股票上市交易。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並不是全部上市交易,只有壹部分可以上市交易。所以上市公司壹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壹定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批準。
由於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多,法律更關註他們的交易安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證券法》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要求。上市的前提條件是,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公開發行,然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百度上市公司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