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財產保全和執行問題的批復》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協助人民法院保全和執行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了說明。壹、同壹天不同法院對同壹註冊商標執行保全的協助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商標局在同壹天收到兩份以上對同壹註冊商標執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時,應當按照收到文書的先後順序,對之前收到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協助執行;同時,收到文書時無法確認順序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向有關法院通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執行中的爭議。協商不成的,逐級上報上級法院,直至上報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在與有關法院協商和報請協調期間,商標局可以暫時中止協助執行。二是商標局根據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權利人辦理變更手續,另請求法院協助保全註冊商標申請協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進行受償。根據這壹規定,壹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請求妳局協助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所有人變更等手續,另壹法院以保全商標專用權原所有人財產的名義保全同壹註冊商標,且不存在權利質押的, 商標局將先協助執行采取強制措施的法院的裁判文書,後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三。法院對註冊商標進行保全後,另壹家法院宣告其註冊人進入破產程序,請求商標局再次協助對註冊商標進行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相關案件。在具體處理上,商標局可以通知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該註冊商標已被保全,由法院通知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商標局收到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協助執行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的裁定;或者,預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被告知商標註冊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並可以自行決定解除保全措施。四。法院關於轉讓註冊商標適用《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裁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法院在執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過程中,應當根據上述原則,將該註冊商標連同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評估、拍賣、出售,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裁定將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壹並執行。商標局收到法院有關部門關於註冊商標轉讓的裁定書時,如果發現沒有該內容,可以告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將補充裁定書後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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