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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中使用的“電子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至第八條的規定,鎖定簽名人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準確記錄簽名時間的電子合同,在法律上得到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1)能有效表達其中所包含的內容,並能隨時檢索參考。

(2)能夠可靠地確保內容從最終形成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

擴展數據:

案例:2065438+2006年9月8日,鞋廠在某縣通過“財源信用通”借款80萬元。

因2017年9月8日需要續貸,2017年8月6日,李某到萍鄉市某印刷廠,要求劉某制作“某縣人民政府”、“某縣國家稅務局”、“某縣地方稅務局”等3個電子產品,價格為130元。

第二天,李將貸款申請審查表交給某縣財源信用社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貸款展期業務。之後,辦公室工作人員周發現公章是偽造的,便報警。

安源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劉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在* * *犯罪中,兩被告人分工合作,由* * *共同完成犯罪,不宜劃分主犯和從犯。兩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李因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劉被拘留三個月,罰款人民幣2000元。

中國法院網:兩被告人因刻制假電子印章獲刑並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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