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法律規定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壹般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重新計算的,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作出了同意償還的承諾或者履行了償還義務,就意味著與債權人達成了新的協議,此時訴訟時效將重新計算,債務人仍有償還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自願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最長嗎?
1.壹般訴訟時效:壹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主張身體傷害賠償;銷售不合格產品未申報的;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寄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3.特殊訴訟時效:其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訴訟時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4.最長刑期:20年。以上三種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5.如果權利人知道的時間比較長(比如知道要50年,加上兩年的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樣會拉長訴訟時效,不利於法院收集證據,正確解決糾紛。
3.壹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壹審審期壹般為6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審期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長。3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在當代社會,訴訟時效對於當事人主張權利至關重要,因為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很可能會導致權利主張無門。當然,如果對方不提出這個問題,也不會有太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