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筆錄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受理公民或者單位代表對犯罪事實的檢舉、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時,當場制作的法律文書,反映有關案件的檢舉、控告、舉報、投案、記錄的過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對案件的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和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可以作為證據,作為通話的客觀記錄,否則,法院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壹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宣布被告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並可以向被告人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