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如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請求賠償侵權損害等。在侵權賠償中,除了物質賠償,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也很重要;
2、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3.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未成年人信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2.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
3.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酒店房間等私人空間;
4.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
4.拍攝、偷窺他人身體私處;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
綜上所述,隱私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受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人身權利。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侵犯隱私的行為,並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