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特征如下:
1,物權,本質上還是壹種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而不僅僅是物與物之間的關系。
從民法的角度看,物權關系作為壹種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具有壹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物權雖然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物的權利,但本質上不是人與物的關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物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
在物權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而債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物權主體表述為權利人。這個概念是高度概括的,可以包括各種民事主體,如國家所有人、集體所有人和私人所有人。
3、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實物。
物權區別於債權和知識產權的壹個重要標誌是,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形的。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客體享有的財產權利,物權關系是壹種絕對的法律關系,反映的是特定權利人因對客體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規定,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即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形的。所謂有形之物,是指具有壹定物理形態,能被人感知的東西。
4、物權主要是壹種對實物的直接控制。
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管理或控制。物權的支配權決定了物權的優先性、追索性等特征。所謂直接支配,強調的是主體基於自己的意誌對事物的控制,這種控制和支配不需要他人行為的輔助就可以實現。債權人對物的控制包括事實控制和法律控制。當然,主體依據物權對物的支配,不僅包括對特定動產和不動產使用價值的支配,還包括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
5.財產權是壹種排他性的權利
壹方面,物權的排他性要求不能在壹個物上同時設立內容矛盾的物權;另壹方面,物權的排他性是指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義務不侵犯或妨礙物權。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權是有區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區分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權的主要原因是:兩者的側重點不同,物權的支配權強調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雖然這種支配還是體現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即權利人可以不借助他人而支配物,但支配權主要強調對物的直接管理和利用;物權的排他性強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他人行使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