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擇業服務、失業人員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創業指導服務,為家庭困難、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和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
3、負責人力資源信息服務。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其職能主要包括:就業服務、失業保險、高校畢業生檔案管理、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等。
應該說,就業工作是各級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標,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的事務還是很復雜的。經常性的工作包括組織招聘會、幫助招聘、就業實習、就業補貼、就業援助、就業扶貧等。
貫徹落實有關就業、創業促進和人才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就業補貼資金的使用,參與績效考核。
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計劃,協調全省就業創業和人才經辦服務。
負責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統籌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開展農民工專項服務;組織貧困人口就業援助和扶貧;組織實施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承擔省級並指導全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
指導全省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活動,舉辦省級人力資源市場。
負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人事代理、社會保險經辦、流動黨員管理服務和人事經辦服務。6.組織開展城鄉勞動者就業創業培訓,指導和推進全省公共就業訓練基地建設;統籌實施全省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企業職工職業道德教育活動。
負責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對人力資源、勞動者就業和失業進行信息調查、統計和分析,指導全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服務。
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