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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善意與惡意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是指動產占有人將動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動產,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從理論上講,善意取得具有使無權人在無時效或瞬時時效後取得權利的效力,屬於所有權的原取得方式。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主體

就主體而言,轉讓方必須是無權處分人,受讓方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有在讓與人無權處分財產的情況下,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以犧牲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為代價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才有必要適用善意取得。而且受讓人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不存在壹個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保護其利益的問題。

2.目標

在客體方面,從《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動產為公示原則,不動產為公示原則。

3.主觀方面

主觀上來說,受讓方應該是善良的。所謂善意主要是指不知情,即行為人不知道有壹些因素可以影響某壹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4、客觀方面

客觀地說,善意取得必須依據壹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方通過交易從轉讓方取得財產,受讓方的這壹行為是支付合理對價的合法行為。我國民法典對合理價格轉讓的規定,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本質是必須有償的,通過贈與、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具有善意取得的效力。

第三,善意取得在民法中的意義是什麽?

善意取得制度是現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這是壹種平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制度。首先,它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了所有權的安全。其次,註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應重點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對所有人利益的限制可以認為是所有人在委托他人保管或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未盡註意義務的責任,使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善意取得制度既保護了貨物所有人的利益,也保護了善意受讓人的利益,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市場交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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