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本條規定,招標公告的性質是投標邀請書,即招標文件是投標邀請書,是招標公告的延續。那麽,招標文件作為要約邀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內容不同,招標文件遠比招標公告詳細,所以會產生不同的理解。縱觀《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施工標準合同示範文本》,沒有提及招標文件。合同雙方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訂合同,但招標文件並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提及。此時招標文件是合同的壹部分嗎?對此有很多反對意見。
招標活動的主要環節包括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澄清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確定中標通知書等壹系列法律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同時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招標文件是招標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評標和專家評委評標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依據。因此,招標文件壹經發出,即對招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認為招標文件是壹種招標行為,招標行為是要約邀請,壹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不正確的。
法律依據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同樣,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即開標後,招標人和投標人都不得對投標文件進行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