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二、食品安全投訴要註意什麽?
食品安全投訴的註意事項如下:
1.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範圍包括制售劣質食品、食物中毒、食品衛生差、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差、銷售發黴、變質、過期食品等侵害消費者權益、不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
2.投訴舉報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第壹時間及時上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以便衛生行政部門第壹時間調查處理,維護消費者權益。比如發生食物中毒,有些消費者為了獲得壹些賠償,想和餐廳和解,往往在不成的情況下想到投訴舉報。此時,調查處理食物中毒的最佳時機已經喪失,可疑食品已經銷毀,加工經營場所已經清洗消毒,中毒者已經康復,衛生行政部門無法取得有力證據。此時,如果酒店食言,不認賬,衛生行政部門將很難幫助受害消費者挽回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