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薄弱。
壹些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為了達到上市借貸的目的,利用各種手段粉飾財務報表,甚至串通舞弊,導致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過於薄弱。在審計這種高風險企業的時候,審計風險自然就增加了。並防止審計人員發現公司的問題。這類公司的管理層往往不配合審計人員,這無疑會給審計工作帶來困難。
2.審計方法的固有局限性
由於被審計單位業務的復雜性和審計人力的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在審計過程中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所有經濟業務,審計中采用的方法也不可能是全面檢查,而是抽樣檢查。抽樣過程中存在抽樣風險,根據抽樣結果推斷人群特征存在誤差。因此,註冊會計師不能保證審計結果的絕對可靠性。
3.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不足。
面對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審計人員專業能力有限,工作經驗不足,對被審計行業不熟悉,可能在復雜的審計業務中出現失誤,從而產生審計風險。壹些審計人員不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註重人情和利益,省略重要審計程序,提供虛假審計報告,也會形成審計風險。
4.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大壹部分是小規模的事務所。這些公司的特點可能是承接業務,未能建立嚴格的內部質量控制系統。比如工作底稿三級審核控制制度形同虛設,他們不重視甚至完全忽視質量管理,導致錯誤和斷層。
5.審計活動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起步晚,發展時間短,相關法律不健全,對註冊會計師約束力較小。比如很多法律涉及吊銷資質證書、罰款等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這些法律規定中存在大量原則性、抽象性的條款,忽視了對受害人損失的賠償。總的來說,我國法律法規尚不完備,規定不明確,審計活動的法律環境不夠完善,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約束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