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確定,農村墳墓的征用和搬遷補償費為墳墓搬遷包幹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補償是遷墳置換的補償和墳墓占用面積使用權的補償,精神補償是遷墳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補償,所以遷墳剩下的錢應該在所有墳主的後代中分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建房款;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
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農村村民住宅,應遵循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
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