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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管理辦法》中有哪些保護導遊權益的措施?

答:為鼓勵和引導導遊忠於職守、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樂於奉獻,使公眾進壹步了解、尊重和信任導遊,增強其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來, 國家旅遊局先後發布了《國家旅遊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護的指導意見》、《國家旅遊局交通運輸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導遊專用座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深化導遊體制改革的若幹措施》,結合《旅遊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旅行社條例》等相關規定,將文件精神上升到了監管層面,明確了導遊的職業權利、導遊的勞動保障制度、“導遊專屬座位”的要求和導遊培訓制度。

第壹,在導遊執業權利方面,鑒於個別導遊特別是女導遊在執業活動中住宿、餐飲等條件較差,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特別是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是明確的。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遊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為女導遊提供職業便利和特殊勞動保護。

二、導遊勞動保障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據此,《辦法》作出了銜接性規定,鼓勵導遊投訴舉報旅行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依法維權。同時,《旅遊法》條文細化,規定旅行社應當從專職導遊和兼職導遊兩個方面支付勞動報酬、導遊服務費和社會保險,並要求“旅行社應當與通過其取得導遊證的導遊訂立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旅行社應當與其他單位沒有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導遊訂立勞動合同”。《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領隊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少於接待服務費用的旅遊團隊,不得要求導遊、領隊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據此,《辦法》規定,“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相關費用的,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在導遊培訓方面,明確旅遊主管部門免費導遊培訓制度,提高導遊服務能力和水平。培訓方式可以包括培訓班、專題講座、在線培訓等。,每年為導遊提供的免費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此外,考慮到導遊除了日常遊覽需要進入景區外,還需要在踩線、學習等與實踐相關的活動中進入景區,但旅遊部門不能強制景區免門票。據此,《辦法》從鼓勵和倡導的角度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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