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對預備犯,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犯罪中止人,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的,也應當減輕處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特殊主體,即罪犯的特殊身份使其有減輕刑事處罰的權利。比如,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聾、啞、盲等殘疾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完整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自首有兩個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被抓歸案的不算,在口供中作弊或隱瞞的不算。以上三種情況,犯罪人可以獲得減刑,相對於犯罪應得的刑期,是壹定程度的減輕。最大幅度減刑條款規定,減刑後實際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無期徒刑不得少於十三年。判決後,即服刑期間,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如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表現突出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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