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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和侵權壹樣嗎?

公司名稱和侵權壹樣嗎?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公司名稱重復壹般屬於侵權。但如果公司名稱在工商局註冊,則不屬於侵權。根據法律規定,壹個企業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如果公司同名,是否侵權要看具體情況:

(1)公司名稱是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不屬於侵權行為;

(2)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或者其他足以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擅自對他人產生壹定影響,造成他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1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2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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