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明確規定了《旅遊法》的地理適用範圍。旅遊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於我國的旅遊活動和旅遊經營活動。壹是在中國境內的旅遊活動,主要包括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活動和外國遊客入境旅遊活動;二、本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旅行社和其他經營者組織出境旅遊活動的全過程,即派出領隊的管理、境外導遊和旅遊者的監督勸阻、旅遊活動的內容安排。對於個人出境旅遊活動,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需要指出的是,遊客在境外旅遊時應遵守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根據屬人管轄原則,這部法律還提出,中國公民在境外的壹些旅遊活動和行為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也應當遵守。至於出境入境的含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出境是指從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從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中國大陸前往臺灣省;入境是指從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中國內地,從臺灣省進入中國大陸。
第二,本法適用的主體行為的範圍
根據該條規定,旅遊法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從事觀光、度假、休閑等旅遊活動的;壹是為這些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就主體範圍而言,本條並未明確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因此凡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法。關於行為範圍,除了觀光、休閑、度假等具有特定目的的旅遊活動和經營活動外,由於旅遊涉及面廣,包括吃、住、行、購、娛,本法規定,在旅遊活動中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活動也納入本法調整範圍。雖然上述適用範圍較廣,但旅遊管理行為和旅遊服務合同的適用更側重於規範招徠、組織和接待旅遊活動的行為。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旅遊市場存在嚴重的不正當競爭,特別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問題主要出現在組織團體旅遊活動中,所以這部法律對此做了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對於自助遊、自駕遊等旅遊者個人參加的旅遊活動,相關法律關系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同時,本法關於旅遊者權利義務和旅遊者安全保護的規定,也適用於旅遊者個人在旅遊活動中的相關法律關系。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這部法律並沒有定義什麽是旅遊。主要考慮是:旅遊的形式多種多樣,如何界定,各方很難形成相對壹致的意見。世界各國的立法都沒有準確的旅遊定義,只有世界旅遊組織對遊客進行了定義。但由於其屬於統計學範疇,與普通大眾對旅遊的認知和理解存在壹定差距,不宜直接將其作為旅遊的定義並體現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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