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結果壹般是指法律賦予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壹定的結果。壹般來說,可以分為積極法律後果和消極法律後果。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程序具有三個特征:法律程序對具體行為提出要求。法律程序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換句話說,法律程序是以法律時間和法律空間為基礎的。法律程序是正規的。正當法律程序的自然正義原則主要包括兩個基本規則:第壹,任何人都不應在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二、任何人在受到處罰或其他不利之前,應提供公平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法律適用的作用:第壹,法律程序是約束法律適用者權利的重要機制。第二,法律程序是理性選擇的有效手段。第三,法律程序是法律適用結論適當性的前提。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九條,審判階段認罪認罰自願、合法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庭審中,應當審查核實認罪悔罪的自願性、書面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是否因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自己的意誌認罪;(2)被告人認罪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三)被告人是否了解供述的性質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四)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聽取了意見;(五)值班律師或辯護人是否與人民檢察院進行了溝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幫助或辯護,並見證了認罪認罰書的簽署。庭審中,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等問題進行提問,確認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真誠悔罪。被告人違背自己意願認罪,或者認罪後有悔改表現,依法需要變更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再審。發現有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