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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可以對抗法院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性:

第壹,租賃權能否對抗抵押權?

租賃能否對抗抵押,取決於先登記哪項權利,先登記租賃權,就可以對抗抵押;如果租賃權是後來登記設立的,就不能對抗抵押權。

根據《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的影響。

就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權而言,先設立抵押權,後設立租賃權,所以根據“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時間在後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在先的抵押權;就以登記為基礎的動產抵押而言,如果抵押權先於租賃權設立,但未進行登記,那麽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也不能對抗具有物權效力的租賃權;另壹方面,如果抵押權先於租賃權設立並登記,自然可以對抗後來設立的租賃權。

二、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壹種法律協議,當借款人不能支付債券或票據所要求的款項時,抵押可以保護貸款人。抵押使貸款人有權從協議中規定的出售借款人資產所得的現金中得到償還。在名為抵押協議的法律文件中,借貸雙方約定了各種抵押條款。

三、抵押財產的優先權

抵押財產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指:

(1)對於抵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可以以抵押物的價款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2)抵押物出售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也表現在兩個物權之間,即同壹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第壹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第二順序抵押權人而得到清償;

(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當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剔除,抵押權人對已被剔除的抵押財產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租賃權在抵押前成立並已轉讓,則租賃權可以對抗抵押,否則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27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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