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缺勤及其行政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缺勤:
(壹)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延期未獲批準又未能返回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工作的。
壹年內連續曠工15天或30天者,不發年終獎。
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辭退。
員工缺勤的處理方法:
對於曠工如何處理,國家沒有統壹的標準。壹般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壹般無故曠工可以扣工資,如果曠工時間較長,那麽用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缺勤和解雇的程序:
1,確定辭退的法律依據;
2.告知被辭退人員有關情況,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根據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4.為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手續,並在人事賬戶上進行備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