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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保存勞動手冊?有相關規定嗎?

勞動手冊應由用人單位保管,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勞動手冊用於記錄勞動者的就業、流動和培訓情況,是勞動者失業時享受失業救濟、參加轉業培訓、求職登記和辦理就業手續的有效憑證。

法律分析

勞動手冊在失業期間由勞動者本人保管,在全日制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失業人員的勞動手冊由本人保管,在職人員的勞動手冊由公司收集保管,在工人離職時填寫相關信息後返還給工人。相關規定可以咨詢勞動局,勞動手冊都在那裏辦理。勞動手冊是勞動行政機關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條件下,對勞動的各個方面進行記錄的文本。它是合同制工人的法律文件,具有個人檔案的性質和作用。記錄的信息可以供用人單位在行政上招聘員工和安排勞動者從事適當的工作或崗位時參考。主要內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工作地點、健康狀況、做過什麽工作、期限多長、投保情況、技術特長等等。工作期間,勞動手冊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由本人保管,農民勞動合同制工人由發證機關收回。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勞動手冊應以勞動人事部統壹制定的勞動手冊為樣本,由省市勞動局統壹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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