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職工應當能夠獲得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通常由政府制定,以保護工人的基本需求和權利,防止雇主以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招聘工人。最低工資標準通常由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等各種福利費用。在實際工資結算中,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以保證員工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但員工實際工資可能會因為個人所得稅、社保等因素而打折扣。需要註意的是,最低工資標準是最低保障,並不代表員工在工作中所能獲得的全部福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工作貢獻給予額外的工資和獎勵,從而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工資法律制度:
1.工資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以及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計劃生育補貼、勞動保護費用等社會保險福利費用;
2.按規定不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創造獎勵等,不屬於工資範圍;
3、這部分考試主要針對工資保障,註意以下內容:
(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年休假、探親假、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熟練期、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承包任務,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給其的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支付標準;
(六)上述“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補貼和津貼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