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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匯票上必須記載七項內容。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條款:

1,表示“草稿”字樣;

2.委托無條件支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是:

(1)表示“草稿”的詞。不同種類的票據有不同的功能。為避免各種票據使用混亂,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應特別註明所簽發的票據為匯票。

(2)無條件支付委托。在匯票的當事人中,除了出票人和付款人之外,還有與出票人有真實委托付款關系的受票人。因此,出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付款人表明無條件付款。在票據的實際使用中,壹般用“見票即付”、“到期無條件付款”等詞語表示。

(3)確定的金額。匯票是壹種貨幣證券,沒有壹定的金額就不能支付。因此,匯票必須包含壹定的金額。金額的記錄可以用當地貨幣或其他約定的貨幣表示。

(四)付款人名稱。匯票必須清楚地記載付款人的名稱,以保證持票人或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時能夠向付款人提示匯票並請求付款。付款人壹般是第三方,如與出票人有資金往來的銀行;在某些情況下,出票人可以將自己列為受票人。

(5)收款人名稱。我國《票據法》規定必須記載收款人姓名,這是基於我國國情,有利於防止欺詐,保障票據流通安全。《日內瓦匯票本票統壹法公約》也規定收款人名稱為匯票的絕對項目。但有些國家,如英國,將收款人視為相對記錄,收款人可以記錄,也可以不記錄。

(6)發行日期。這是指票面上記錄的日期。四種付款日期方式中,除見票後定期付款外,三種付款方式均與出票日期密切相關。其中:即期付款是指匯票記載的出票日期確定後的即期付款;定期支付和定期支付都是以發行日期為準。

(7)出票人簽名。這意味著在制作票據時,出票人必須在票據正面簽名或蓋章。如果是法人,出票人還要求加蓋法人章。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簽名。出票人通過簽字;證明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實施的,出票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壹。我國《比爾·勞》第十九條規定:“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信用工具。它是壹種代銷證券,基本法律關系至少有三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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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流通票據法

第二十二條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標明“草稿”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蓋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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