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需要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
1,主體和雙方法律地位不同。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和自然人,另壹方是用人單位;雇傭法律關系主體沒有上述限制。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從屬的;雇傭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從屬關系;
2.國家幹預的程度不同。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國家意誌為主導、當事人意誌為主體的特點;雇傭法律關系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3.形成過程不壹樣。勞動法律關系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雇傭法律關系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
4.內容不完全壹樣。根據上述差異,勞動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的內容並不廣泛;雇傭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廣泛的。
5.不同的對象。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勞動行為;雇傭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行為,還包括其他方面。
6.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責任不僅是民事責任,也是行政責任;雇傭法律關系產生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壹條
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