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停車,各方應主動出示駕駛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表明身份;
2.對事故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在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填寫上述“事故事實”部分,雙方簽字後各執壹份。
3.給事故現場拍照。當事人未能就事故事實達成書面協議的,不應自行離開現場,而應選擇報警;在當事人就“事故事實”達成書面協議並離開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記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留存證據。
4.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開啟、設置,夜間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動到最近的服務區,內側或硬路肩;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最近的車道或輔道的車道;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地點或人行道上,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協商解決賠償。
5.當事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應當在《交通事故自行處理協議》中填寫《賠償協議》,然後* * *向責任方已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6.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後,壹方不履行的,經當事人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
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