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對本機關、下屬機關及其公務員是否依據行政職能和法律,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職能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整治活動。
表單:
稅收執法監督來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稅收系統的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合法性的監督、監察和監督;
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調整,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壹、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裏指的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的監督。這種監督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撤銷稅務機關的違法“立法”行為。
工作督導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壹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匯報,或者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監察。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越來越重視內部執法監督,實施了規範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完善,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存在許多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