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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1.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修改後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調整後的法律不相適應,已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取代的71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二、申請期限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已經失效的80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二)。三、對1994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已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統壹公布(目錄見附件3)。

附件壹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1件)

二、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80件)。

三、1994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明令廢止的目錄(70件)

附件壹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1件)

序列號:1

法律名稱:進出口列車、乘務人員、旅客和行李檢查暫行通則

發布機關及日期:1951國務院5月24日發布。

解釋2000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3月6日衛生部在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1989、7月20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條例》

序列號:2

法規名稱鐵路河流堤壩分工辦法

發布機關及日期: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1952 65438+10月25日鐵道部發布。

該解釋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所代替。

序列號: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革法規名稱

簽發機關及日期:1954年9月7日,國務院簽發。

說明已被1994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1990年3月7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所代替。

序列號:4

法規名稱國有企業決算報告編報辦法

發證機關及日期:195565438+10月31,國務院。

該解釋已被國務院2000年6月26日發布的《企業財務報告條例》所取代。

序列號:5

東北、內蒙古鐵路林區防火法規名稱

發布機關及日期1955年5月11國務院批準1955年5月11鐵道部、林業部發布。

說明已被國務院6月1988+16發布的《森林防火條例》代替。

序列號:6

法律名稱規定建築行業實行八小時小拜制。

國務院於6月8日發布1956。

該解釋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5日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1995年3月25日修訂並公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所代替。

序列號:7

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國務院於1998年9月1978日發布。

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1999+10月31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6月20日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規定》、1987、1990+2月。

序列號:8

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

國務院於1999年7月3日發布。

說明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和1990年6月3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所代替。

序列號:9

關於擴大國有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

國務院於1999年7月3日發布。

解釋的主要內容與1988年4月3日全國人大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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