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60歲以上,女幹部55歲以上,女工人50歲以上;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1)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群眾團體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1)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
(三)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按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滿九年或者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五十五歲,女四十五歲;
5.對於從事過兩個及以上提前退休工作的人員,其在某個提前退休工作崗位的工作年限小於其在提前退休工作崗位的工作年限的,可以將其在兩個及以上提前退休工作崗位的工作年限相加,按照提前退休工作崗位所需的較長工作年限執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