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失犯罪。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因過失未能預見這種後果的,就構成犯罪。所謂可預見性,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的認知能力。應當預見,要求確認行為人是否有能力根據具體情況,包括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受教育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歷、生活經歷等因素,對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作出判斷。疏忽是指粗心、忽視、遺忘、意料之外等。
2.過於自信過失犯罪。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結果,可以避免輕信,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而言,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但同時又忙於某種僥幸心理,相信這種結果未必會發生。讓我們以壹輛汽車的司機為例。壹個司機已經知道他開的車運轉不正常,需要修理。但由於他急於出車經營生意,自以為車技高超,在緊急情況下會被撞死。作為司機,汽車剎車不好可能會出事故,這是應該預見到的。但司機認為自己技術高超,僥幸心理導致傷害,應當以交通肇事罪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方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