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對違法職務的處罰
職務違法不屬於犯罪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罰,職務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已有處分規定,但未規定處分幅度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處分幅度的規定及其最相近的規定。
黨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及相應的處罰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和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監察機關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職務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擁有管理和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壹定實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害公共利益的壹種高層次、高智能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為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最突出的表現。腐敗制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沖突,對經濟建設和政治穩定起破壞作用,害國害民。
在我國已經全面進入現代化建設和市場經濟建設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鬥爭是壹場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命運、甚至關系到生死存亡的嚴峻鬥爭。隨著高科技的應用和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征呈現多樣化,如“犯罪主體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隱蔽性——追求犯罪的安全性——犯罪形式的智能化”,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觀層面的個人素質,也有宏觀層面的制度結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